连江县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13-07-01 11:52:05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连江廉政宣传网讯    日前,为加强“两提升三过硬”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连江县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该《守则》共有2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十个不得”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私自探询、泄露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接受上述人员以及案发单位或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消费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其影响,为本人或亲朋好友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或向当事人推介律师作为所承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不得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得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不得着检察制服(警服)、佩戴检察(法警)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和在公共场所饮酒,杜绝酒后驾车;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和色情活动;不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即本院检察人员,具体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科员。行政工勤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三是建立报备、监督机制,规定对被动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应在接触后3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政治处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教育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林荣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