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10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晗)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即日起,我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可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省医保局日前下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也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费;曾经参加过居住证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未参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不得办理参保登记。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前已缴纳保费所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内,继续保持参保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应及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了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恢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规定的中断期、等待期政策。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与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诺国内未重复参加基本医保、本地就业情况下,申请参加就业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详细]
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祝各族人民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事业进步、兔年吉祥!祝愿伟大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