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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莫再伤害孩子

http://www.ljxww.com  2014-11-13 10:50:32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连江新闻网讯 当下年轻人过分追求恋爱、婚姻自由,冲淡了对家庭的责任感以及身为父母的责任心,导致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由此引起的抚养权纠纷也逐年递增。近日,县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做出判决。

  案件缘起

  男方黄某与女方陈某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恩爱有加,是村里人羡慕的小夫妻,2005年生育一女儿。2009年起,因双方互相猜疑,感情恶化,黄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原告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成年时止;原告黄某每月有二次探视女儿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黄某于2011年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探望女儿。同时陈某以原告离婚后至今均未按生效判决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2013年12月,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变更女儿由原告黄某负责抚养,被告不需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但时有回家,婚生女陈某欣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看并接送上学,这较符合我国的家庭实际情况,对小孩的成长和学习生活并无不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因此婚生女由被告继续抚养。原告诉称其要求探视婚生女,但均遭被告拒绝,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已丧失了对婚生女的监护权,对此原告仅提供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予以证明,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而且离婚至今原告均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对抚养女儿并未尽心尽责,因此原告变更抚养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述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相关情形,驳回上诉人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双方都不能以对方未履行其相应的抚养或协助探望而拒绝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须知,你的不作为并不是对另一方的惩罚,而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履行抚养义务并不是履行合同,更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年轻的父母们,请多为孩子考虑,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最大程度地减轻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

  (通讯员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