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役制度的历史变革、发展和现状

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外服预备役,或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规定。中国的兵役制度,是以全民办国防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发挥现代化武装力量的基本军事制度。

  一、中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建立和完善兵役制度十分重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讨论,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颁布。这部兵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的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之后,根据兵役法制定了各种军事条令、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兵役法规体系。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国家兵役工作领导机关在总结30年兵役工作经验,吸收国外一些好的做法的基础上,从1980年8月开始,对兵役法进行修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兵役工作拨乱反正的成果,标志着中国的兵役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调整,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兵役制度的优良传统,又总结吸取了改革开放以来兵役工作的基本经验,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现实情况,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对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正在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三、中国兵役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国的兵役制度,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和人民群众的习惯,又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现代战争对兵员的高质量要求,主要体现了以下特性:

  (一)兵役义务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义务兵役制是中国的基本兵役制度。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兵役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登记服预备役和接受军事训练,都是应尽的义务。

  (二)对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适应性。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义务兵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士兵的服役期限比较短,很难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队的现代化武器装备不断增加,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掌握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实践证明,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已不能完全适应部队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

  (三)满足现代动员需求的针对性。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是中国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民兵是中国传统的军事制度,过去曾在革命战争中发挥过重大作用,今后在保卫祖国的斗争中仍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既可满足大量一般兵员的需要,又可为现代高技术战争提供高素质的军官和技术兵,增强了动员准备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