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讯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主要内容将于下月实施。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已实施。21日,省交警总队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100问”,内容涉及驾驶员申请、驾驶人考试、驾驶证使用、校车牌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等驾驶人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邀请交警部门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驾驶证申领☆
两种情形将终身禁驾
1.哪些行为可能被终身禁驾?
答: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2.因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后,能否重新申领驾驶证?
答: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提醒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3.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一是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二是对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三是对有记满12分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超速50%以上、驾驶拼装车或者报废车上路行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属主观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4.持军队、武警驾驶证怎样换领地方驾驶证?
答: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
其中,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并且要求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考试。申请其他车型包括小型汽车的,免予考试,直接换领地方驾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军队、武警部队有关规定,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能驾驶地方车辆。
☆驾驶人考试☆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均有变
1.新规出台后,科目一考试有什么变化?
答: 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考试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将原科目一中有关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能、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等知识单列出来,作为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科目一考试试卷由100道题目组成,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
2.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为提高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
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现实场景。
3.科目三考试具体有什么变化?
答: 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
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第二部分
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
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
123号令还明确了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里程,其中规定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4.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期限延长了吗?
答: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123号令规定,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同时,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也由2年调整为3年。
5.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答: 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6.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在内?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科目一、二、三,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123号令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增加了考试预约方式。
提醒
:群众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7.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8.考试合格后多久能拿到驾驶证?
答:为了让新驾驶人养成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申请人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之后即可当日领到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使用☆
扣证期间又补证的将严罚
1.大车驾驶人如何审验?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审验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填表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提醒
:未按规定参加审验仍驾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上述大车证驾驶人,如无实际驾驶需求,可主动申请降为小型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处罚。
2.小车、摩托车驾驶人如何审验?
答: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提醒
:未按规定参加审验仍驾车上路的,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大车驾驶人在123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4.办理哪些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答:驾驶人办理以下业务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一是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二是持军队、武警部队、境外驾驶证换证,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三是因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请驾驶证降级换证;
四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提醒
: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对实习期有这些新规定
5.123号令对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人员的驾驶证类型见表一);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提醒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6.新的实习期管理规定如何执行?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7.什么情况下实习期会被延长?
答: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二是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三是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四是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
8.因“毒驾”被注销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9.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能不能申请补证?
答: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