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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计划生育出新规 只生1个父母领700元奖励费

http://www.ljxww.com  2013-02-01 18:39:29   来源:厦门网  【字号

  厦门晚报讯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现行多项计生政策作出微调。

  取消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

  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已连续1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据省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1年的11.41‰。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四年生育间隔期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再生育时间,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多生育、婚外生育将被开除公职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奖励扶助标准有所提高

  《条例》建立奖励费、扶助金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费的标准,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根据我市有关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获得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以前是不低于500元;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还将获得一次性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以前是不低于800元。此外,对失独等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了特别关注,新增城乡奖扶和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遭遇意外事故的补助制度。

 

  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条例》规定,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到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的,从重征收。

  藏匿包庇违法者

  最高可罚1万

  《条例》明确规定,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