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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这四个词有何深意?黑恶势力鉴别指南你该看看

http://www.ljxww.com  2019-05-05 17:27:37    【字号

  有个重要的新闻不可错过: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这场发布会汇集了公检法司四部门、同时也是全国扫黑办主任、副主任的“一正四副”的领导出席,规格可以说相当之高。

  会上透露的信息更是十分重要。会议一次发布了4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这4个概念——

  1、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4、处理“黑财产”:

  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用如此高规格的发布会,为社会和公众明确四个“细节”,有何深意?

扫黑除恶这四个词有何深意?黑恶势力鉴别指南你该看看

1、温度!把百姓利益维护到底

  扫黑除恶,细节决定成败。“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看起来是“细节”,却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问题。

  把恶势力的认定和惩处严格用法律界定,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作为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目的就是为了精准打击,用铁的规则筑起维护群众安全感的堤坝。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为了全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现实中,一些涉黑涉恶团伙在地方盘踞多年,百姓被侵占的财产“去向成谜”,成为处理“黑财产”的难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没收等值财产”原则,最大限度地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黑恶势力让老百姓害怕的,不仅是他们打打杀杀,还有动不动就口出狂言威胁百姓。谁让无辜百姓担惊受怕,法律就要让谁心惊胆寒。《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了各种“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2、力度!把不枉不纵贯彻到底

  根据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前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年头。在这个承上启下的时期里,出台这四个重磅法律文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在发布会上,陈一新秘书长公布了一组数据:

  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

  “恶势力”虽然为人熟知,但却是一个刑法中找不到的“新名词”。如何认定,如何严惩,如何救济,在法律层面上都是一片空白。此次发布的意见把一系列问题都说透了,将有力指导司法实践,在毫不动摇地保持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兼顾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对恶势力的打击重点,进行了解读:

  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套路贷”和黑恶势力相结合,出现了犯罪行为分工协作细化的发展趋势,成为集黑中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资金账户、制造虚假账目、协助办理公证、虚假诉讼等“一条龙”的黑产业链。这些新情况,也带来了罪行认定上的难度。此次意见对打击“套路贷”规定了全链条的打击模式。

  依法处理涉黑涉恶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是从根部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治本之举。“打财断血”需要公检法各家的通力配合,各管一块可能会留给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空间。此次发布的意见,强调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形成打击、处置的合力。

  目前,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为什么“软暴力”决不能姑息?因为它“形软而实硬”,造成的后果往往滞后,却可能危害更为严重。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这样一个案例:

  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此次四个重磅意见,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律师作为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也对文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民警还是律师,在办案中的价值取向都是相同的:

  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依照法律,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持久度!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

  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此次公布的四个意见,正是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出实招见真章,聚焦人民群众最烦最怨之事,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打早打小,震慑不法分子,防患未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但扫黑除恶的工作不会因三年到期而停止。制度完善的意义就在于此:巩固扫黑除恶的成果,让专项斗争的效果,在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直延伸下去。

扫黑除恶这四个词有何深意?黑恶势力鉴别指南你该看看

黑恶不除,绝不收兵!

  扫黑除恶鉴别指南

  重拳出击

  4个《意见》中,有几个词格外引人注目。

  “软暴力”

  2018年底,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公安局打掉一个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团伙核心成员胡某等在多家宾馆及民租房内非法开设赌场,为了牟取高利贷非法利益,纠集多人,以“烧纸钱、喷油漆、泼粪便、打砸物品、发信息恐吓、冬天逼迫债务人跳河洗冷水澡”等手段非法讨债。

  这就是在过去一年的专项斗争中,打击实施“软暴力”犯罪的一个案例。

  此前,在2018年3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提到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情形,但规定较为模糊。而此次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非常明确地进行了列举。

  比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这种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又如“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这些“无赖招数”都属于“软暴力”。

  “套路贷”

  在各类非法贷款中,与黑恶势力纠缠很深的“套路贷”可谓最丧心病狂。这次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说得很清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为了规范指导办案,也为了让百姓认清“套路贷”的危害,该《意见》列出了“套路贷”的一些常见犯罪手法,比如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在处罚规定中,《意见》还特别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标 准

  在专项斗争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直较为明确,但对“恶势力”的认定则有差异。此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给出了新的规范。

  该《意见》用了1630字的篇幅来详尽规范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其中强调,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是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而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各种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由此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法律庄严,认定“黑”“恶”需要从严、从细。与该《意见》对照就会明白,最近引发网络热议的一些将佩戴夸张金银饰品人员、以凶兽纹身的彪悍人员、失独家庭人员、部分上访人员等认定为“黑恶势力”的新闻,实在不值一哂。

  《意见》还指出,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此前,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而现在,要“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都存在,才算恶势力成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并且,“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另外,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过去在不同案件中存在着认识分歧。现在,《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解决了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

  正如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所说,这次4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依法、准确、及时”,不“拔高”、不“降格”,这12个字应为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案质效的核心。

  依 法

  一年多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绩毋庸置疑。

  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打掉涉黑组织1000余个,一审判决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1.4万余名,1.8万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全国刑事案件下降7.9%,持枪案件下降38.9%,爆炸案件下降29.1%,杀人案件下降6.3%。

  “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这是陈一新给出的判断。

  数字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扫黑除恶围绕“依法”二字行进。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按照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其体现之一就是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极为重要的工作。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也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为详尽的规范出台势在必行。

  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可以说,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于当下,可以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则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

  一年前的1月24日,是一个大雪纷飞的腊八节,那天傍晚,《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磅来袭。从那时我们就该知晓:风暴荡尽尘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侠客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