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新闻网讯 2018年6月1日、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展览和商业活动;对获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应在有效期结束后停止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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