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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提高党纪学习教育实效的4个学习方法

https://www.ljxww.com  2024-05-13 09:14:33   来源:前线理论圈  【字号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以贯之的战略方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贯彻体现这一战略方针的重大举措。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充分发挥我们党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采取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是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党纪学习教育,首先且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指引我们深刻认识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方法路径的科学指南。

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关乎党的生命力、战斗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以彻底唯物主义精神检视自己”的维度,科学定位党纪学习教育,增强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改造自己、净化自己、升华自己的信心和决心;要注重遵循“九个以”的实践要求,着力提高学习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从而求得更好实效。

一、原原本本学,避免断章取义

2024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脑入心。”

原原本本学,是我们党推动有关要求入脑入心的基本方法。原原本本学《条例》,就是要认认真真、逐字逐句通读《条例》,紧扣原文原义进行把握,把《条例》要求刻印在心。

比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三种行为:“(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在学习时,要原原本本紧扣原文,尤其注意《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前置性表述“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在前置性表述所指出的情形之下,如果出现这三种行为,就必须受到纪律处分。

原原本本学,在忠实于原文的同时,还要深思细悟,避免浮在面上。《条例》作为一个极其严肃庄重的政治文本,其遣词造句、组合排列都是极为用心的,必须从字里行间深思细悟方可以探知。

比如,《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看似很抽象,实则极为必要。

这是因为,涉及群众的事千头万绪,种种情形不可能都预想到。因此,列出这样一条,就为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处分和处理可定性为“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留出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比如,《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追究责任的对象都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这里将“直接责任者”与“领导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实际上考虑到的就是,不论是“统计造假”行为还是“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其责任者都不可能仅局限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同样难辞其咎。

二、联系实际学,避免流于空谈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而学习《条例》要想取得应有的实效,也应当联系实际,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比如,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就可以更加深刻理解为什么《条例》第七条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实际上释放了党纪处分重点指向的信息,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

比如,联系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就可以更加深刻理解为什么《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特别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实际上强调了要想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领导干部必须认真严格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玩花架子。《条例》指出的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当前,甚至贻害久远,必须严加防范。

典型案例作为监督执纪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联系实际就要重点联系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身边的典型案例。《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这实际上就指出了结合案例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结合案例学之所以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就在于其将抽象的条文具象化为具体的案例,从而使得此条文更加可感可知,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比如,《条例》第七十七条列举了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四种行为:(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前三种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第四种“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才更容易明白。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村两委借集体决策之名,套取项目资金,用于村里其他开支,其行为明显违规违纪,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12月,楠桥村党总支原书记陈新春等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村两委成员被提醒谈话。在合口镇召开“以案示警”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新春自我剖析说:“集体决策之所以沦为集体违规,究其根源是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怪,本位思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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