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新闻网讯 陈某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后逃逸;钱某保、林某斌二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纵容他人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违法上路作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三人在案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义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钱某保、林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0日23时50分左右,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所有人钱某保、林某斌明知陈某义无相关操作资格、车辆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义驾驶该轮式装载机由连江县江南乡已古村开往敖江镇长汀村。当陈某义驾驶轮式装载机行驶至连江凤城镇江滨路路段时被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闽A2P008小车追尾,造成杨某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及闽A2P008小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义驾驶轮式装载机逃逸。
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义、钱某保、林某斌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案发后,三名被告都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的积极行动,法院依法对陈某义予以减轻处罚,对钱某保、林某斌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燕 黄青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