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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认定书理解不一 保险理赔遇麻烦

http://www.ljxww.com  2015-11-20 17:09:38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连江新闻网讯 日前,连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理解歧义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某钦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5180.48元。

  2013年8月19日,杨某钦所有的奥迪车辆曾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一份,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2014年1月20日晚,杨某钦驾驶车辆在连江县敖江路地段与陈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作出《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乙方均有责任,甲、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杨某钦车辆定损金额为人民币88360.96元,但因本事故为同等责任,遂扣除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后,只按50%赔偿杨某钦人民币43180.48元。杨某钦不服理赔结果,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车辆损失88360.96元,遂向连江法院起诉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保险赔偿款45180.48元。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对事故事实和损失金额没有争议,《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乙方均有责任,甲、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认定书的内容,作为投保人通常应理解为对己方全部责任的认可,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替代承担。而被告抗辩认定书中的“甲、乙方均有责任”应按同等责任分配,有失妥当,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杨某钦支付剩余车辆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5180.48元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保险公司亦已履行了还款义务。

  (通讯员 林本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