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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要条款解读

http://www.ljxww.com  2013-07-24 20:28:26    【字号

县政府法制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2011121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同时废止。

    一、新条例与原条例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

二是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三是程序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原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如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协议内容以及委托拆迁等规定,经过调整、修改后,在新条例中均有体现。

    二、关于适用范围

    ()新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根捃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集体土地征收不能适用新条例。此外,原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新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新条例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承租人补偿问题要具体分析。

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管理体制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新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彩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从原则上讲,不提倡政出多门,人为制造征收补偿标准不一的设置模式。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性质,新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仅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新条例的规定看,以营利为目的的拆迁公司等,不能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房屋征收中心,也可以将此项工作委托给已成立的单位实施,该受委托的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时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察。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