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新闻网讯 吴某担任连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多家被监管企业给予照顾和支持,并分别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元。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连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某,在负责分管县矿山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经营监管及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对多家被监管企业给予照顾和支持,并分别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于同年4月1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连江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通讯员 杨晨 林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