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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江县城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http://www.ljxww.com  2015-01-12 11:19:29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时燃放: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四和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元旦、五一、国庆法定节日允许在六时至十二时,十五时至二十二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正月初一为全天允许),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②县城区主干道,车站、码头、国道、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⑤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⑥市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⑦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⑧重要军事设施和其他国家与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⑨县城的木屋毗邻区;⑩各酒店、宾馆;⑪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定品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我县境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为C、D级产品。

  四、相关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专项整治: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小组将于2015年1月16日开始组织公安、工商、城建监察大队等单位及凤城、敖江、江南等有关乡镇对县城区内统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燃放燃放烟花者,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六、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26122166、110,对举报有功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