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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温泉泡澡滑倒致骨折 经营者赔偿

http://www.ljxww.com  2016-03-03 15:16:08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连江新闻网讯 一六岁小童温泉泡澡滑倒导致骨折,经营者需承担神门赔偿责任?近日,县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1日下午16时10分,福州人王某甲带着他六岁的儿子原告王某乙来到贵安某公司经营的公共浴室内泡温泉,游玩中,王某乙(在王某乙玩耍期间,王某并未被允许在旁边看护)上滑梯的楼梯时不慎滑倒被划伤,之后王某被送往连江县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被诊断右股骨远端骨折,休养一个月,期间,王某乙母亲请假来照顾王某乙。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发现原本活泼好动的儿子胆小沉默,见到滑梯等稍高些的东西就害怕恐惧,同时,由于腿上的创伤留下较深的痕迹,这些都给王某乙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经常在睡梦中惊醒。王某甲认为,这都是因为某公司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儿子受伤,为此,王某甲一纸诉状要求某公司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074元。

  被告某公司虽然对本起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事故不是故意侵权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而且事情发生后某公司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王某乙进行了医治,并承担了在连江县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对于王某乙诉求误工费,王某乙只是一个小孩,不存在误工费,王某乙诉求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王某乙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明显夸大,达不到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某公司经营公共浴室、游泳场等业务,原告法定代理人通过网签获得两张网络套票,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到被告公司进行温泉泡澡玩滑梯等游乐活动,原、被告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玩滑梯过程中被划伤,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赔偿义务。原告受伤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照顾,原告母亲请假进行照顾,符合实际情况,其误工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伤情虽未达到残疾,但伤情较重伤疤较大,现原告年纪尚小,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1.2万多元。

  (通讯员 陈家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