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无法查明车辆起火原因的情况下,维修公司应否对车辆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作为定作人将其所有的车辆送往被告维修公司维修,维修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林某要求进行维修,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维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林某移交的车辆。本案中,林某将案涉车辆交由维修公司维修,案涉车辆的管理权已经由林某转移至维修公司,相应的保管风险也应由维修公司负担,维修公司作为汽车维修公司,也负有更高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案涉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起火,维修公司应对起火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维修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车辆起火是由其他因素所致,可推定其对保管物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车辆残骸停放于维修公司,且维修公司作为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处理车辆残骸更为便利,故认定车辆残骸由维修公司处理,维修公司直接向林某支付车辆残值1000元。林某主张其已缴纳的案涉车辆保险费计入损失总额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综上,法院判决,维修公司应向林某赔偿金额合计35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在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要做好电池的安全管理,科学充电,加强安全防范,定期做好电池维护。维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机构,要及时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加强员工防火意识,配置专业灭火设施,强化企业和员工个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