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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审判庭构筑“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体系

http://www.ljxww.com  2015-07-20 15:35:52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近年来,连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生态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全市法院率先成立“生态审判庭”,妥善审理好涉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案件,全力服务保障我县的“全国生态文明县城”建设。

  除了日常的审判工作外,连江法院不断创新完善涉生态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该院与县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单位分别签订了生态环境保护诉调对接联席工作机制协议,并聘请了首批4名热心生态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生态审判特邀调解员,还积极借助县、乡、村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等多方力量,形成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合力。在重点林区、水资源保护区、矿山资源区等生态区域设立生态审判“巡回法庭”或“法官工作室”开展涉生态纠纷的诉前化解、巡回办案、生态环保普法和各项司法便民工作,形成森林、水土、海洋“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促进了闽江口和近海海洋生态、林业资源、水土资源等的有效保护。同时,该院还就生态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执法、完善预防、加强整治的司法建议。

  非法采砂要不得 触犯刑法悔不当初

  2014年6月17日,卢某(批捕在逃)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处转让获得连江县江南乡一砂场,同年7月份,卢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林某、陈某某、胡某某三人在连江县敖江流域某河段开采河砂,并将河砂运到砂场出售。经查,2014年7月份至9月10日间,卢某经营的砂场共非法开采河砂2271.1立方米,根据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9821元。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某、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资产法的规定,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9821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锒铛入狱十个月

  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雇佣工人在其承租的位于连江县江南乡一厂房内协助其从事金属零部件的镀铬生产。经连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配件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通过对电镀厂三处排水口进行废水采样,经连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其中1#车间外混合口PH值超标、重金属六价铬超标4.7倍、重金属总铬超标3.6倍;2#车间直排口PH值超标、重金属六价铬超标10.5倍、重金属总铬超标64.2倍;3#车间直排口PH值超标、重金属总铬超标1.04倍。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毁林挖地 最终还得补种复绿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在连江县琯头镇某山场新建“天师观”及通往“天师观”的道路,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挖掘机进入山场平整林地,并为修路的挖掘机标志了施工范围,施工造成山场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达到13.15亩,地类为防护林。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开展补种复绿工作,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无知村民售卖鬣羚 图利不成反获刑

  2014年3月27日6点许,被告人叶某某向村民郑某某非法收购了一只山羊。当天9点许,被告人叶某某把山羊运到蓼沿乡蓼沿村市场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该“山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通讯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