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连江新闻网 >> 部门动态 >> 正文

收租人离婚 夫家房产租金无权再领取

http://www.ljxww.com  2016-07-05 20:11:56   来源:连江新闻网  【字号

  连江新闻网讯 当事人张某于2014年5月租住程某位于宏宇花园小区内的房子,租期三年,已租两年,租金每三月一交。该租赁合同的签订、收押金、租金等事宜均由张某与房主程某的儿媳妇林某办理的。2015年12月,林某及其婆婆郑某主动找到张某,将郑某的名字也添加到原来的合同里。2016年2月份,张某将3-5月租金总计6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林某的卡里。现在,郑某要求张某将这笔租金从林某处讨要来交给她,理由是林某已于3月6日与其儿子离婚了。租客张某由于不堪其扰,于是到凤城司法所请求帮助解决问题,要求郑某保证不要求再付租金,不要再干扰其正常生活。

  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司法所调解员先安抚了三人的情绪,然后耐心地为其讲解相关的法理,理清其责任关系:(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程某是房屋所有人,因此房屋租金理应归程某和其妻子郑某共有,其儿子、媳妇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理租金事宜;(二)《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租客签订合同、收押金、租金等行为均是受其公婆口头授权,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今年2月份,林某在明知离婚在即,未得到公婆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未向租户说明情况并收取租金,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行为后来也未被其公婆追认,则由林某来承担民事责任,即林某需要返还租金和押金。(三)租客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租金,但是预付租金时未经过电话再与房东确认是否有口头授权,对追回租金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三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林某退还给张某押金2000元以及4、5月份租金各2000元;(2)张某将上述总计6000元费用交与郑某,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通讯员 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