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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贸企业发展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意见(试行)》

(连政办〔2013〕96号)的部分条款摘要

http://www.ljxww.com  2013-08-30 17:35:52    【字号

县政府法制办 

为鼓励工贸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支持其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推进全县工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实施《关于鼓励工贸企业发展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意见(试行)》,现将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一、发展举措

(一)对当年经县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县统计局出具证明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规上工业企业4万元,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

(二)对会计核算地在连江,并已列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工业营业收入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增加值率达25%以上)、商贸零售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县财政给予1.2万元的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商贸企业按年度零售额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县财政给予0.5万元的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但原则上工贸企业年度获得此类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收(正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三)鼓励工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对当年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农副产品加工、节能、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产学研项目补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在省、市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的基础上,按相应金额的50%比例给予配套,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如单个企业在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类补助资金的,按最高项给予,不重复。

(四)鼓励商贸个体工商户改登记为企业。凡从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的,三年内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商贸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境内外商贸企业在我县设立连锁门店、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登记为独立的商贸企业法人,属非法人企业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六)鼓励工贸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对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良好的工贸企业,在企业信誉评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

二、激励机制

(七)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在完成县年度下达的工贸企业提升任务基础上,每超额提升1家的,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八)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统计信息员,并报县经贸局备案。对加班做好统计资料填报的信息员,10家以上规模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乡镇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余的每人每月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九)建立全县重点工贸企业监测机制,对纳入我县监测名单(原则上工业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商贸年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并配合做好工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的重点工贸企业统计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本《意见》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